第二条 申请“培训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条件;
2、自行或联合举办培训班的中介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已完成当年规定的脱产培训学时;
3、按规定时间报送合格的培训统计资料;
4、没有因报送虚假统计资料而被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自行举办培训班资格的记录。
第三条 培训基金审批程序及标准:
北京注协培训部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提出初步意见,由后续教育专家委员会讨论后,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申请培训基金金额=中介机构上交会费总额/协会收取的全行业会费总额×培训基金总额当年培训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滚存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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